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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 就完全不使用農藥 !?
「有機食品是將產銷過程中的污染毒害減至最低的一種食品,但不保證有機食品可以完全免除化肥殺蟲劑的殘留」。
一般人認為有機就是完全無毒的農產品,這個觀念需要稍作修正。 -
有機產品就完全不使用農藥 !?
貼有「有機JAS」認證的食品,就一定不使用農藥嗎?
很可惜,事實並非如此。有機,指的是使用有機肥料栽培的,至於使不使用農藥,則是因人而異。
其實「有機JAS」打從一開始就允許使用農藥,而且獲準的農藥種類逐年增加,目前共有 29種農藥 獲準使用。
為什麼呢?因為要是不噴撒農藥,就長不出我們現在吃的蔬菜。水果更是不太可能不使用農藥。
販售的「有機蔬果」,也有四分之一使用農藥。
當然,如果是「自然栽培的蔬菜」,是不用農藥和肥料的。
※有機食品的定義和認證標準
一般人認為有機食品就是完全無毒的農產品,但是這個觀念需要稍作修正。
美國國家有機食品標準審議委員會(Natioanl Organic Standards Board)指出,「有機食品是將產銷過程中的污染毒害減至最低的一種食品,但不保證有機食品可以完全免除化肥殺蟲劑的殘留」。
一些標榜無毒的農產品,千萬不要被"無毒"兩個字誤導,購買農產品如標榜無毒,應要求是否有農藥檢測證明,證明是符合國家標準! 農藥殘留檢測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農藥殘留檢驗必須是ND[未檢出],購買有機產品是比較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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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朱淑娟 96/05/29 發表於 聯合新聞網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有機農產品 擬容許5%農藥殘留
農委會八十六年推動有機農產品認證以來,只有完全不殘留農藥的農產品才能取得標章。但日前農委會研擬的「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容許農藥殘留在標準值百分之五以下也可取得有機標章,預計七月底前實施。 農糧署組長陳俊士表示,日本、歐盟的有機農產品規定不能殘留農藥,但美國、中國大陸允許農藥殘留在標準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產品可掛有機標章。我國決定放寬驗證標準是比照美國的做法。
環保團體和有機農戶都反對農委會這項構想。有機農戶認為,他們對土壤、水質、資材和農產品都有嚴格的檢驗程序,如果農委會放寬標準,以後如何保障有機農產品?
農委會官員則解釋,台灣農地緊鄰,一地種植有機農產品,往往遭到隔鄰農田農藥汙染,連帶影響農民種植有機農產品的意願。為了提高農民種植意願,擴大台灣有機農產品市場,才考慮放寬。農糧署強調,放寬標準不是鼓勵農民使用農藥,也不是放寬後就不管了。未來如果有機產品驗出農藥,將會追蹤調查並輔導農民改善。其實,會有這個構想,主要是去年銀川米和大地米被檢出農藥殘留,結果證實是鄰近田地的污染,農委會才會希望可以訂個容許值,扶植一些認真的有機農戶。
農委會也表示,以稻米為例,根據衛生署的公告,陶斯松農藥安全容許量基準為0.1PPM,而有機米的農藥殘留就不得超過0.005PPM(0.1X5%),屬極微量,需精密檢驗才能驗出,但現在既然各界有不同的聲音,農委會也不會急於定案,近期將舉辦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也希望跟學者專家探討後,以達成生產者、業者和消費者三贏。
程仁宏批農委會,不要什麼都學美國,一旦放寬,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信心就會崩盤,選購時也會造成混淆。他也將明確向農糧署長黃有才提出要求,請農委會取消放寬有機認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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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吳明敏 2007/06/13 發表於 台灣智庫-議題評析
有機農產品可以有農藥殘留嗎?
農委會擬放寬有機農產品認證標準,日昨旋遭致強烈抨擊。如報紙標題有:「有機米 殘留農藥」、「有機農產 容許5%農藥」、「討好農民 反害農民」以及「政府帶頭製造假有機」等。上述標題聳動誇大或不明就裡者均有之,徒使事理越加紛亂。 平心而論,已開發國家對有機農產品認證標準本來就存有差異。
日本、歐盟標準高,必須完全無農藥檢測出來(ND)。美國則相對較為寬鬆,但仍必須在「安全容許量的5%以下」(非「總量」的5%,請勿受到誤導)。因此此番農委會所提方案,可以理解成從歐日規範換軌到美規。 其實問題的核心更在於:台灣的國情適合採用那套規格?以台灣的環境現況而論,土質、水質和空氣品質早已存在背景污染,加上小農經營容易受到鄰田污染,這些都比美國來得嚴重,台灣的農產品要檢出完全無農藥殘留,可說是極為嚴峻之挑戰,故若採取美規勿寧說可以更加符合現實。 然而,國人向有追求養生風氣,尤其近年來興起生機飲食熱潮,若能因勢利導從消費者端帶動農業提升,未嘗不是件值得推展之美事。 衡諸以上觀點,吳明敏委員建議舉辦公聽會,邀集產官學界廣徵建言,以下拋磚引玉先提供幾點意見: 一、到底要採取美規或日歐規範是見仁見智,但無論採取哪種一體適用之規範,都會因不明確分級進一步造成不公平。
在此建議維持現有規範(日歐),即有機農產品農藥的檢出結果須為ND;至於農藥含量在安全容許量5%以下者(美規),可賦予「安全有機農產品」或類同的法定名稱,好讓農民生產時可選擇市場定位,消費者購物時亦將更為清楚。 二、農產品從生產者手中進到消費者腹中,安全把關流程繁複,甚至植體本身也可能產生類似農藥的衍生物,容易導致誤判等等。而在環環相扣過程中,最重要精神有三點:「清楚標示」、「嚴格檢驗」以及「審慎發佈」。 三、檢出有農藥是最後結果,不一定是田間作業的責任,然依目前的制度設計,農民須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殊不公平。如何讓風險不讓農民完全承擔?在此還是要呼籲「產官媒」各司其職回歸專業,尤其要堅持專業道德。農民方面誠實做到「清楚標示」,政府及民間監督團體負責「嚴格檢驗」,至於媒體則請多多發揮對農民的疼惜之心,發佈訊息時務必審慎再三,免於只因一則失實報導便能將農民長期辛苦經營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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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有機農業政策及法規之比較
郭華仁 劉凱翔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系分別為教授兼系主任及碩士
有機產品禁用物質的殘留量
去年年初政府抽驗有機米,部份產品檢測出含有微量殘留農藥。農委會本來擬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中明定若農藥殘留量在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安全容許量的 5%以下,皆可視為有機產品。可是因消費者與消費者基金會的強烈反彈而作罷。禁用物質的殘留量的問題在歐美諸國已有明確的處理規範,此事件在我國未經充分辯論就以不處理而結束,殊為可惜。實際上各國有機法規都是規定「有 機農業的生產過程不得使用化學農藥」,而不是規定「有機產品不得檢查出有任何的化學農藥」,其理由在於現今環境污染的普遍存在,無法絕對防止偶發的污染。
此觀點明確地寫在聯合國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的有機準則上2。該準則前言第 6 條「……有機農業原則上必須減少使用農場外部資材,避免使用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但有機農業操作並非確保產品可完全零農藥殘留,因為實際情況下,難以完全避免環境中普遍存在的污染源所造成的影響。……」。類似的考慮也出現在加拿大國家有機農業生產標準中3。其他國家對於偶發污染也採取類似的態度,有機產品若偶然受到難以避免的污染,不會因此完全不准以有機名義販賣,可以讓有機農民較為放心地接納有機生產技術。然而若過分強調污染的難以避免,消費者可能會降低對有機產品的信心。針對此兩難,若干國家提出較為周詳的步驟來對應突發的事件,很值得參考。(下文詳:劉凱翔,2007)
美國 OFPA 法案中明定有機產品禁用物質殘留檢驗規定4,授權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可對市售有機產品進行違禁物質殘留量檢測,或對有遭受禁用物質污染之虞的有機田區採集收穫前作物進行檢測。當檢測結果顯示樣品含有禁用物質殘留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應調查受驗者的產製過程是否違反 NOP 法則,並可要求受驗者提出其未使用禁用物質的證明。當受驗者被判定為蓄意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物質含量超過主管機關與環保權責機關共同協定的容許殘留量時,該產品不得再以有機產品名義銷售。
依據前述 OFPA 有機法案規定,農業部於 NOP 法則中訂定禁用物質殘留量檢驗細則,內容包括:
一、當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有理由」相信受驗者使用的資材或有機產品有遭受禁用物質污染之虞時,可對產品及資材進行檢驗,並由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支付檢驗費用。
二、由權責單位根據具體個案,自行判定是否有受污染及違規情事發生。
「有理由」通常包括5:(i)主管機關收到產製者有違規情事的檢舉信函;(ii)在生產現場發現裝有禁用物質之容器或包裝;(iii)生產現場與可能污染源的距離太近;(iv)土壤曾經長期施用不易分解之禁用物質;(v)其他可能造成生產現場或 產品污染的情況。
三、驗證機構檢驗完成後應立即將結果通報主管機關,並使一般民眾可取得檢驗結果。另外,樣品經檢測後若發現農藥殘留量或其他污染物質殘留量超過殘留量標準時,驗證機構也應立即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依據 OFPA 法案授權,農業部應制定有機產品的禁用物質殘留量標準,因此農業部於 NOP 法則中將有機產品的殘留量標準訂為環保局所定一般農藥殘留量標準 的 5%,高過 5%者不得再以有機名義販售;反之則仍視為有機產品,但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可以對產製者進行調查,找出造成污染的物質及原因。經調查後若發現生產製造者蓄意使用禁用物質或違規方法生產,即使其禁用物質含量在 5%容許量以下,仍不得再以有機名義販賣,且產製者必須依規定接受處罰6。
歐盟法規雖訂有「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禁用物質」的文字,但未明訂有機產品中禁用物質殘留容許量標準,亦無任何有機產品中禁用物質必須為零殘留的規定。不過其有機規則附有相關處置規定。當驗證機構或主管機關判定市售有機產品有違規之虞時,有權暫時禁止該產品以有機名義販售並進行調查。若經調查證實產品確實發生違規情事,則該批產品不得再以有機名義販售;若經調查無證據顯示產品有 違規情事,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應在合理期限內解除販售禁令。
鑑於歐盟規則中缺乏產品取樣檢驗的詳細規定,英國農部於國家有機農業法「有機生產規則 2004」中補充制定抽樣檢驗程序及權責規定,明定驗證機構或主管機關審查人員為檢驗有機產品是否符合規定,可採集有機產品進行分析。英國食品局則明確指出「有機產品與慣行產品皆應符合相同的法定食品標準」7,而未提及有機產品在法律上必須適用更嚴格的標準。
德國民間驗證機構 CERES (Cert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GmbH)的規範是將殘留量標準分為四個等級8,依據殘留量的輕重程度,制定各等級所對應的處理程序。第一等級為殘留量介於零殘留至 0.01 ppm 的產品,原則上被視為合格有機產品,仍可以有機產品販售。第二等級為微量殘留量(0.01~0.025 ppm)的產品,生產者必須與審查員共同向驗證機構提出可能污染源的報告及採取改善措施,但其產品仍得以有機名義繼續販售。第三等級為中度殘留量(0.025 ppm ~ 0.1 ppm)的產品,其生產過程可能有使用禁用物質或明顯未作好預防污染措施,驗證機構應先暫時中止該批產品的驗證資格,暫時禁止以有機名義販售,並進一步檢驗 及調查該批產品,再由調查結果做出最終決定。若產品為高度殘留量(> 0.1 ppm)的第四級,驗證機構除了禁止該批產品以有機名義販售及進行調查外,尚必須對生產場所中其他所有的產品進行調查及檢驗,以掌握其他產品受污染的情形。
瑞士的驗證機構 BIO SUISSE 所制定的有機農業標準第 2.3.4 條,對於產品發生禁用物質殘留情況也有較明確的規定。該條文提及「禁止使用化學合成或基因改造之植物保護物質,有機產品不應檢測出前述物質殘留,惟若由環境中普遍存在之污染所造成者則不在此限。受化學合成或基因改造物質嚴重污染的產品禁止使用Bud 標章」9。根據條文內容,對於被檢測出禁用物質殘留的有機產品,驗證機構並非一律取消其有機產品資格,而是依照發生原因及污染程度做出判定。該機構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中亦指出10,當有機產品發生殘留情形時,視污染程度及殘留物的種類,驗證機構得先行禁止該產品的販售;此項說明亦提及驗證機構做出的「禁 止販售決定」尚須考量污染程度及事實。
英國、瑞士等國的規範中並未明文制定殘留量標準的情形,應是立法者有意不加以規範的「故意漏洞」,避免僅以最終產品中含有禁用物質殘留為由,即否認該產品的有機價值。但是針對消費者的權益,則是由審查權責單位依據具體個案進行調查及做出判定,以期違法的有機產製者不能行欺瞞之實,應是更為周延的態度,值得我國再詳加以討論。
Sourse: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